宜蘭縣立金岳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109.08.27經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
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辦理。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當使用行動載具、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養成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
學習成效,特訂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係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
裝置。
四、學生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:
(一)申請程序:
凡本校學生欲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,並且必須徵求家長(或監護人)同意後,至學務組領
取「行動載具攜帶到校申請暨使用規範同意書」(如附件一),經級任教師同意及學務組核
章後,方能攜帶行動載具到校。
(二)學生倘遇臨時、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,得向老師報告後,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且遵
守下列注意事項:
1.行動載具須保持靜音狀態。
2.上課時間不接聽。
3.行動載具具照相、錄音與錄影等功能者,使用時需尊重他人隱私。
(三)學生需妥善保管自己財物,行動載具遺失須自行負責,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。
五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公用行動載具下列規則:
(一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。
(二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。
(三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(四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(五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六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未經申請攜帶行動載具,交由學務組暫時保管,並請家長(或監護人)到校領回物品。
(二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七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承辦人: 教導處: 校長: